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宣传工作管理条例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就,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学校的知名度,服务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校党委宣传部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宣传纪律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宣传报道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我校各项改革发展的成就、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等,发挥舆论引导人、鼓舞人的作用。
第三条 凡学校党委和行政组织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措施,或涉及全校性的宣传报道,统一由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校网络中心、校报、校电视台、校广播站等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根据需要可安排校网络中心、校报、校电视台、校广播站等有关人员参加宣传报道活动,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应提前报告校党委宣传部,由宣传部统一安排和邀请新闻单位记者采访报道。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新闻稿件,各主办单位领导应负起责任,审阅把关,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道失实或因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凡重大活动、会议,主办单位要提前提供有关资料和新闻稿件,对新闻单位记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采访顺利进行。但要严格限制非新闻单位进行与公开报道无关的采访活动。
第七条 学校各系(部)、处(室)都要树立宣传意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要明确一名同志作为本单位的宣传通讯员,及时把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等重要信息、典型事例、先进人物、成功经验和做法等向校党委宣传部和校报编辑部提供新闻稿件和报道线索,并承担本部门网上信息的整理、发布工作。校党委宣传部将根据各部门和宣传通讯员个人的宣传工作实绩,每年评选先进宣传工作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对外宣传工作制度
第八条 我校对外宣传工作包含的内容:
1.宣传品:学校各单位以及个人采编和制作、用于对外宣传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宣传品(如图片、画册、明信片、日历等),学校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展板、实物、介绍材料等)。
2.宣传活动: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大型社会活动、公益演出、商业性演出等活动。
3.网上信息发布。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凡用于对外宣传的有关学校形象的宣传品(如图片、实物、材料等),必须报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方可用于对外宣传。否则,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若主办或承办各种社会活动,必须事先报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方可组织举办;学校一切对外文艺演出活动由学校艺术团承担,任何单位、社团或个人无权以学校名义或学校艺术团名义参加对外文艺演出活动。否则,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艺术团参加商业性演出,演出收费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网上信息发布按《郑州师专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暂行办法》(郑师专党[2003]13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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