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校园内宣传阵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阅报栏、公示栏等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宣传部可根据需要分配给有关职能部门或系(部)、学生社团使用,并签订责任书。若遇学校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需用宣传橱窗和阅报栏、公示栏等,使用单位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三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阅报栏、公示栏、公告栏,必须遵照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精神,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精神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在教学、科研、党建、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内容健康向上,设计美观大方。
第十四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阅报栏、公示栏,要求定期更换,保持窗(栏)面整洁,不得将任何宣传品张贴在窗(栏)面玻璃上,不得张贴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宣传品及不健康的小报等。如发现有违背上述情况者,党委宣传部将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提出批评或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 各单位若需使用宣传橱窗,要向宣传部提出申请,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
第五章 对外新闻报道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奖励范围:凡正面宣传报道我校教学、科研成果、学校管理、改革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事迹、典型经验等方面的报道文章或照片(不含广告、论文和科普作品),一经国家、省、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采用,作者不分校内外,一律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1.稿件撰写后,撰稿人应将稿件送本部门审阅把关,并加盖本部门公章,以使稿件准确可靠。
2.文章和照片刊用后,请携带刊登(用)的报刊或电台、电视台采用通知单,及时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暨奖励手续。一篇文章或一幅摄影作品,只按一人给予奖励。同一篇文章或摄影作品被不同级别新闻单位采用或转载,可分别得奖。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1.在市级新闻媒体(如郑州日报、郑州电视台)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每篇(条)奖励50元;在省级新闻媒体(如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电视台)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每篇(条)奖励100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如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每篇(条)奖励200元。
2.对头版头条、报眼和份量重(超千字)、影响大的稿件,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加一倍给予奖励。
3.奖励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实施。
4.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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